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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址争议---常见问题
1、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适用于哪些争议
?
答: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信息名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适用于因信息名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信息名址应当限于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信息名址。
2、对某一已经注册的信息名址提起投诉应采取哪些行动
?
答: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指定的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结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以启动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提交投诉书应当符合《解决办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
3、《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授权谁启动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
?
答: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信息名址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启动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
4、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信息名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人对信息名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人对信息名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请注意: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为使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获得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上四种情形同时具备。
5、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信息名址的条件是什么
?
答:《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的信息名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信息名址:
(一)注册或受让信息名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信息名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信息名址,其注册信息名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信息名址的形式在移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信息名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恶意情形是否存在,由各案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
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信息名址争议解决过程中起何作用?
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得到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信息名址联合信息中心的授权,成为可以受理信息名址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管理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
7、
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
答:一般来说,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 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向所涉信息名址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 信息名址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争议解决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 专家组作出裁决;
(6) 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信息名址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8、
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需花费多长时间
?
答:一般情况下,从投诉书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日起,至当事人各方及相关注册机构收到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之日止,行政程序所需时间不超过60天。
9、
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使用何种语言
?
答:《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10、
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的费用如何支付
?
答: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人民币帐户:
户 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望京支行西坝河中里分理处
帐 号: 0200253009024902016
美元账户:
户 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 01384108094014
11、
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吗
?
答:对此,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当事人可能会发现,雇佣法律顾问在争议解决程序中是有用的,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自己做自己的代理人。
12、
一起投诉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信息名址吗?
答:可以。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信息名址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信息名址提出。请注意,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信息名址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13、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和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参与信息名址争议行政程序吗?
答:不参与。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信息名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信息名址注册服务机构及注册管理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如果案件专家组做出裁决,裁定将所涉信息名址予以注销或转移,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将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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