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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址程序费用表
专家组构成 信息名址数量 收费总额(元) 管理费(元) 专家费(元)
1人独任
专家组
1
3,000 1,500 1,500
2至5
5,000 2,000 3,000
6至10
7,000 3,500 3,500
10个以上
8,000 4,000 4,000
3人合议
专家组
1
6,000 3,000 3,000(首席:1,500;其他:750/人)
2至5
9,000 3,000 6,000(首席:3,000;其他:1,500/人)
6至10
11,000 4,000 7,000(首席:3,500;其他1,750/人)
10个以上
13,000 5,000 8,000(首席:4,000;其他:2,000/人)

说明
(一)在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三3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信息名址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信息名址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如果投诉人未能在其提交投诉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投诉视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终止。

(二)依《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三)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承担。在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

(四)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五)任何因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六)在特殊情形下,如应当事人的请求,专家组决定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收取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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